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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信用记录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8-15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于5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限制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类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l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做出这10种行为的人将被惩处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

5.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6.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7.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8.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9.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10.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l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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